序号 | 准备资料 | 资料描述 | 原件 | 复印件 |
1 | 护照 | 1.护照有效期至回国之日起六个月以上,并至少有连续2页的空白签证页。 | 1本 | -- |
2.请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(中文姓名,有提示)。 | ||||
3.持换发护照者,需同时提供所有旧护照原件。 | ||||
注:护照、包括照片,不能有任何污损 | ||||
2 | 照片 | 1.三个月之内拍摄的白底彩色证件照五张,不可为翻拍照片。 | 5张 | -- |
2.照片尺寸要求35×45mm(即两寸),请照相馆按此尺寸将照片剪裁好。 | ||||
3.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自己的姓名。 | ||||
3 | 身份证 | 申请人及父母双方新版身份证复印件,要求将每个人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。 | -- | 2套 |
4 | 户口本 | 请提供申请人全家户口本复印件。 | -- | 2套 |
注.清晰的复印件需包含户口本首页、户主页、本人页及相关亲属信息; 集体户口请提供集体户主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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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结婚证 | 1.请提供父母双方结婚证复印件。 | -- | 2份 |
2.如证件丢失请提供民政局开具的丢失证明;如离异请提供离婚证复印件。 | ||||
6 | 出生证明 | 1.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出生证复印件 (出生时医院开具的、有申请人本人及亲生父母双方姓名的出生证明)。 |
-- | 1份 |
2.如没有出生证,则需要去当地公证处开具出生公证并提供出生公证原件。 | ||||
7 | 在校证明 | 1.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准假信,出行国家请分别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| 澳洲1份 | -- |
2.准假信内容包括:姓名、所在班级、出行目的、出行日期,以及旅游费用由谁承担,准假信须用学校抬头纸开具,请班主任或校长手写签字,留下手机、座机(精确到区号)等联系方式并加盖学校或教务处公章。 | 新西兰1份 | |||
8 | 父母双方 在职证明 |
1.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: | 父母各一式两份 |
-- |
2.在职证明内容需包括:单位名称、本人信息、职务及收入、证明人职务、手机号以及单位地址、电话、传真号,最后由证明人手写签字,请使用公司正规抬头纸打印,并加盖公司红章。 | ||||
注.如果父母在同一个单位,不能相互在证明人处签字,必须找公司的第三个人证明;如父母是法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职务,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。 | ||||
9 | 资产证明 | 1.请提供学生本人或家长名下的存折(或存单)的复印件,要求余额在6万元以上,存期在6个月以上;如果是银行卡需要将卡的正、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; | 银行存款证明一式2份 | 2份 |
2.请提供与存折(或存单)相对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,开具存款证明时要求冻结金额至少在RMB6万元以上,冻结期必须在学生回国之后的1个月以上。 | ||||
注.银行存款证明使馆不予退还,此笔费用到期自动解冻;另.此RMB6万不是给新东方的保证金。 | ||||
3. 如申请人或申请人父母名下有房产及车产等,可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作为辅助资料(如果没有,可以不提供)。 | ||||
10 | 公证书 | 18岁以上学生,需提供: 1.三方亲属关系公证,公证要以孩子为主申请人,公证书必须为中英文对照涉外版,格式样本详见附件4。 |
1份 | -- |
18岁以下学生需提供: 1.三方亲属关系公证原件一份,以孩子为主申请人,公证书必须为中英文对照涉外版; 2.委托公证原件两份(澳大利亚一份、新西兰一份),格式样本详见附件5和附件6。 |
1套 | -- | ||
11 | 签证申请表 | 请完整、准确地填写一份签证申请表格,并由申请人本人和父母双方亲笔签名以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,签证申请表格式样本详见附件. | 1份 | -- |
公证书说明: | ||||
1.请注意公证书中出现的所有公证日期一定要一致。 | ||||
2.请注意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中出现的中文名字一定要一致,不能出现同音异字的情况。 | ||||
3.公证书的钢印一定要清晰。 | ||||
4.公证书一定要中英文对照。 | ||||
特殊说明: | ||||
1.如果申请人的父母离异,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复印件、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复印件。 | ||||
2.离异家庭,无论是否有法院的判决书,不管孩子由父亲还是由母亲抚养,使馆都要求提供亲生父母双方的相关资料,包括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,18岁以下学生还需要提供亲生父母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公证。使馆不接受一方联系不上的说法。 | ||||
3. 如果申请人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者,需要提供失踪证明或者死亡证明/销户证明。 | ||||
4. 如果营员父母有良好的出国记录,请提供父母护照复印件和所有签证页复印件。 | ||||
5.使馆保留要求申请人随时补交相应资料原件及其他材料的权利。 |